2020年12月7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原告姚策诉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一审公开宣判。
两案判决如下: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杜新枝因寻亲支付的交通费用1193.5元;赔偿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已给付100000元,尚需给付261312.94元)。
审判长:淮河医院对于“错抱”发生在其医院不持异议,这一过错导致姚策与生父母28年骨肉分离,且28年后姚策与生父母相认,但自身已患有肝癌,姚策与杜新枝、郭希宽相逢后精神上遭受严重痛苦,因此,淮河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淮河医院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姚策及时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抱”事件的发生,应认定淮河医院存在重大过错。但是,肝癌的发生也与个体差异、生活经历等多种因素有关。因此,本院判决淮河医院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说实话,我对这个60%是不认可的。
没有按规定进行乙肝疫苗接种,以及错抱,这是主观问题,身体差异,生活经历这是客观条件。如果说客观条件不好,那就更加说明进行乙肝疫苗接种的必要性。
人生只有一次,不能重来。如果可以倒回试一次,我想,悲剧应该不会有。
如果悲剧不会有,那怎么会存在60%的划分呢。
在法律面前是讲证据的。60%和40%的划分,是依据什么证据,或什么法律来的呢。
我觉得防微杜渐,这种医患问题,医院应该是负全责的。
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是180万元,得到法院认可的是40万;姚策起诉的赔偿费用为916947.81元,但幼时治疗乙肝费用305508元,缺少证据,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提供证据部分,根据责任划分,淮河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
结合之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案庭外和解,卫健委和医院的案件,这也算是加速了。
我想原告接受,主要原因可能还是想给姚策一个相对满意的结果。
审判长也说到,医院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为幼儿及时接种乙肝疫苗,同时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那么,医院是否还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当时这一批幼儿,是否还存在其他人,存在同样没有及时接种乙肝疫苗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卫健委存在不作为的问题。黄冈的那位主任,只不过是刚好遇到事了,换做其他主任,可能十个有七八个都是如此。
其实,监管部门,不仅仅是卫健委,还有金融局,证监局等,很多部门都是监而不管。
如果真的是作为的话,又怎么会有蛋壳的问题,P2P的爆雷?
另外就是随着行业和科技的发展和渗透,很多问题都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监管,但也正因为如此,多个部门就相互踢皮球。
回到本案,本案从7月就开始诉讼,到现在也有4个多月了。如果不是引起媒体关注,或许是另外一个结果。
这里不是要舆论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是舆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效果。
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跟本案一样幸运。据我了解,很多案件从立案到开庭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这还是一审,如果走二审,再高院,那起码要三五年。
我想,本案的原告接受这个结果,可能也是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
其实说实话,虽然赔偿金有76余万。除去15%(平均数)的律师费,剩余差不多是65万。这钱两家分,其实还真的不算多。
法律的适用对象不仅仅是普通百姓,更包括政府行政部门,监管部门,还有公检法部门。
同时,公检法部门不仅仅是法律的践行者,也是法律正义和权威的维护者,更是普通百姓公道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