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广场舞进行立法约束,并非是要歧视甚至禁止广场舞,而是要促进广场舞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深夜广场舞不停歇,喧闹声扰得人无法入眠,这样的行为,明年元旦起在许昌将视为违法,且会被罚款。12月2日,许昌市举行《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其中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唱歌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
公园里、绿地上、商场外、街角边,大爷大妈们排着整齐划一的队伍,随着响亮的音乐翩翩起舞,早已是一道熟悉的城乡风景。跳广场舞成了很多老年人的生活方式,在丰富城乡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展示群众良好精神风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也日益凸显,不利于邻里和谐与社会文明。
如何不让广场舞变成扰民舞?关键得在跳舞健身的权利和安宁休息的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面对广场舞扰民问题,政府管理不能缺位。一座城市里,什么样的场地允许举办什么样的活动,什么时间可以进行,什么时间必须停止,理应有一个明确的规范。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都有一些笼统规定,但总归不是专门针对广场舞,因而难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近年来,不少地方都曾针对广场舞立规矩、定公约。此番,许昌对“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的禁止时间,作出了明确立法规定,为管理约束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既回应了长期以来关于广场舞扰民的社会关切,也昭示了政府部门治理广场舞扰民的态度和决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推动社会问题的治理,非常值得肯定。从网上舆情反映看,更多网友也都对此持肯定和欢迎的态度。
不过,“禁止晚上9点以后跳广场舞”可能是媒体的误读。许昌禁的不是广场舞,而是噪声。因为跳广场舞是公民的权利,地方立法如果没有上位法依据,是不能随便禁止的,正如地方不可以立法禁止公民9点以后吃饭。9点以后跳广场舞涉及人身自由,而该条的立法本意是要“禁噪”,是出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角度考虑,而这,是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的。换言之,如果有许昌公民,在9点以后戴着耳机跳广场舞,只要不发出噪声,依然应该是可以的。
因此,更准确的说法不是“禁止晚上9点以后跳广场舞”,而是“禁止晚上9点以后发出噪声地跳广场舞”。其实,不光是晚上9点以后跳广场舞不能发出噪声,其他时间跳广场舞,也应该尽量将声音调小,避免打扰到周围的邻居。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是不能损害别人的权利。上海最近禁止地铁里手机声音外放,和许昌晚上9点后禁止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都是在完善和细化公共空间的行为规范,立法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使公共空间更趋文明。
广场舞虽小,折射的社会需求和潜在矛盾却必须慎重对待。对广场舞进行立法约束,并非是要歧视甚至禁止广场舞,而是要促进广场舞健康、文明、有序开展。当然,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执行到位,禁令才能真正从纸上走入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