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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律师今天跟大家来聊一聊“离婚冷静期”。自今年五月份《民法典》颁布之后,增设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就成为社会各阶层讨论的热点。作为律师,我也一直关注着网络上的各种讨论,总的来说,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负面评价比较多。也有些老百姓对这条规定不是很理解,结果很多地方出现了扎堆离婚的现象。作为一个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楠律师之所以这么迟才来谈“离婚冷静期”是因为楠律师一直在等待民政部的相关规定,现在,终于等到了。
首先呢,我们来看看法条的具体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婚姻登记申请。
这条法律规定透露出以下几个信息:仅涉及协议离婚
1.此条规定的是登记离婚,也就是双方去民政局登记申领离婚证,而不涉及到诉讼离婚。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双方协议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有冷静期,向法院起诉离婚没有冷静期。至少跑两次
2.2021年1月1日之后,民政登记离婚程序与现在有了大的变动。现在离婚登记只要你准备好相关证件,有离婚协议书,一次就能办理离婚登记。但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至少要跑两次。第一次去做离婚登记申请,第二次正式离婚。至于为什么说至少跑两次,我们后面详细说明,我们先了解一下《民法典》生效后怎么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在12月4日发布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五步。第一步:申请。这一步是原来的离婚登记没有的程序,因冷静期制度而新增加的。申请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除了要带齐诸如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婚姻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之外,还需要双方签署的书面离婚协议,以及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第二步:受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如果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的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第三步:冷静期。在婚姻机关给离婚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当然,如果没有《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也是可以撤回的,在这种情况下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撤回离婚申请的,要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另外,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第四步:审查。当事人应该持有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文件以及离婚协议、2张2寸照片等。两个人应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第五步:登记(发证)。当事人申请离婚的,通过以上四步程序,符合办理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是五步,但是,受理和审查是在当事人提交申请和办理离婚登记时同时进行的,故而,当事人双方共同去婚姻登记机关至少要两次。
回过头来再说为什么至少两次呢?
因为目前民政部的通知,没有特别说明如果第一次离婚申请被撤销,那么第二次是否会取消或者缩短冷静期,那就可以理解为,无论离婚申请被撤销多少次,都应该按照同样的程序进行。
根据1077条的规定,离婚申请可能会无限循环下去。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单方面就可以撤销申请,不用通知另外一方。
网上有人调侃,今后如果配偶要跟你离婚,二话不说去民政局,做离婚登记申请,要挺起腰杆,很硬气的去,谁不去谁孙子!
然后你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内自己偷偷的去撤销掉申请,申请撤销掉,这婚就离不成了,全当你们两个来民政局体验生活了。如果还想离婚,对不起,麻烦再交申请,再从头过30天的冷静期。这个过程可以重复N遍或者N+1遍。
时间限制
3.离婚申请和办理离婚登记均有时间限制,过期不候。离婚冷静期是自民政局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算30日。如果在这30日内没任何一方撤销离婚申请,那么才具有办理离婚登记的资格。但是,这个资格也不是永久有效的,熬过了冷静期的30天,还必须抓紧时间,在冷静期结束的30天内去民政局办理,否则,过期不候,您重新来吧,重新申请,重新过30天的冷静期。也就是说,不想离婚的一方,甚至都可以不去撤销,直接拖过60天,这婚也离不了。想登记离婚,再从头再来吧。这样一解释,大家能理解为什么网上对于这个制度的反对声浪那么大,因为确实会让离婚变得特别的耗时耗力。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干涉婚姻自由。因为离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造成婚姻破裂的很多原因,其实是在结婚的时候就已经埋下了。也有很多人说,应该也设个结婚冷静期。但真的有结婚冷静期,将会让已经很低的结婚率更加往下走,毕竟谁结婚的时候不带着一点冲动呢?
那么,既然负面声音这么多,我国立法者为什么要在民法典中加入这样一个制度呢?
首先,是为了遏制我国连续十多年持续攀升的离婚率。目前我国离结比逼近40%。离婚率在千分之3.2左右。虽然说离婚自由,但是婚姻的不稳固,直接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会带来大量的社会问题。面对离婚率逐年攀升,高居不下的问题,立法者也寻求法律上的解决之道。因为法律除了是审理案件的准绳之外,更重要的是价值导向功能,向全社会传达国家的态度。
离婚冷静期并不是此次民法典的首创,在立法过程中,也借鉴了他国的相关制度。比如说韩国。如果大家吃过韩国双宋明显的离婚案件,大概对韩国的离婚制度有个印象。
在韩国,欲协议离婚者应得到家庭法院提供的离婚咨询,在接受咨询之日起,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长度的“熟虑期”(类似于“冷静期”)。有需要抚养人的(一般可以理解为有子女),熟虑期3个月,没有需要扶养人的经过1个月,家庭暴力等情况可缩短或者免除“熟虑期”。
韩国“熟虑期”制度实施后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除此之外,法过、俄罗斯等也有类似的制度,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就我国的实践来说,冷静期制度对于以下一些情况的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1.利用离婚钻政策空子的。比如说购房、拆迁等等。以往这种情况都不会诉讼离婚,都是采取民政局登记离婚。在冷静期制度之后,不但时间成本增加,具有较强的时间性,而且各方思考的时间也增加,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现象。2.减少闪结闪离的冲动型处理婚姻的情况。现在年轻人都特别有个性,对待婚姻也不像老一辈那样谨慎,一言不合就去离婚。我本人在办案过程中也接触过这样的人。有时候挤牙膏从哪里挤都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对于这种冲动离婚的,冷静期比较有用。
3.给想离婚的夫妻充分的时间去协商,完善离婚协议书。根据民政部的通知,当事人在申请阶段就必须提供书面的离婚协议,在最后申请领取离婚证阶段也要提供离婚协议,但未说明两个阶段提供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更改。按照立法者的意思来讲,在离婚登记之前,应该允许当事人对离婚协议进行修改,所以,我们认为,申请阶段和正式办理离婚登记阶段的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不一致。因为,很多人离婚的时候容易感情用事,被对方言语刺激,极有可能做出对自己不利的离婚协议。比如说为了尽快脱身,放弃财产,放弃孩子抚养费等等。等离婚后,头脑冷静下来,发现特别不公平。此时已经晚了。根据办案的情况来说,在这个反悔要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这个一年是固定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没有发现签署离婚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会驳回诉请,还是要维持离婚协议的约定。因为民法是当事人约定优先的。而且签署离婚协议时有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一般都会询问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等等。在实践中,反悔一方很难拿出有效证据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所以,这一个月的冷静期也有利于双方冷静的完善离婚协议,减少离婚后的纠纷。
最后,我们大胆的做一下离婚冷静期实施后的一些展望。首先,因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可能会发生多次申请却因一方撤销或者超时限而无法登记离婚的情况,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离婚。这让本就超负荷运转的人民法院案件大量积压,无法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完成案件审理。为了应对这种可能,需要大力推进诉前调解,通过诉前调解,当事人规避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同时也减去法院的审判压力。其次,更好的发挥律师的功能。很多人以为律师是打官司的时候才需要的,这其实是对律师工作非常片面的了解。律师的工作包括诉讼和非诉讼。包括咨询、谈判和撰写法律文书等等都属于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夫妻双方有更充分的时间去考虑离婚时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为了不留后遗症,最好聘请律师来进行协商谈判、顾问参谋和起草离婚协议。很多人在离婚时,就随便网上百度一个模板来写离婚协议,结果后来发现很多问题,然后又起诉到法院。这样的案件我每年至少有几起。都是离婚协议约定不明或者不周延比如股权未处理清晰等等。如果在撰写离婚协议时聘请律师,那么就能规避掉很多风险。离婚是件比结婚还大的事情,值得聘请专业人士协助处理,以防止在往后余生还要与前配偶牵扯不清。另外,从经济角度考虑,律师的撰写离婚协议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承办诉讼案件的费用,舍不得聘请律师起草离婚协议,可能会花更多的钱处理今后的纠纷。
好了,今天离婚冷静期的话题我们就聊到这里。总的来说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是否能达到立法者引进此制度的目的,还需要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