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不能合法化的理由之前,我们来看看代孕合法化会怎样。
我们把视线转向有“欧洲子宫”之称的乌克兰。相对于其他欧洲国家,乌克兰更加贫困,有1/3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相应的,代孕的成本更加低廉,很多不能生育的夫妇选择乌克兰作为代孕地。之前,对寻求代孕的夫妇要求有医学上不能生育的证明,随着代孕的合法化,这一要求渐渐的不再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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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随之而来。因为不是正常受孕,加之医疗条件差,有很多婴儿患有先天疾病,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婴儿的前途就晦暗不明,有的被所谓的父母放弃治疗,任其死亡,有的直接被弃养。
有个叫布里奇的小孩,因身患疾病被美国的父母弃养,而根据乌克兰的法律,她变成了一个无国籍的人。
她的父母是美国人,她虽然在乌克兰出生,也不被确认为乌克兰人。因为父母不接回,她无法去美国,她生活在乌克兰,但没有乌克兰国民待遇。她如果不被领养,她7岁时会被转到一个没有康复服务的机构,十八岁就要被送入养老机构。
对于她来说,一切将非常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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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代孕妈妈们,代孕皆因贫困。
为了增加代孕成功率,一次需植入多个胚胎(基本上在3个左右),随着怀孕进程,其中的一个或者更多的胚胎被杀死。代孕机构要活的婴儿出生才有利益,为此,代孕妈妈要持续注射激素。
然而怀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很多会遭遇流产、早产、剖腹产等高风险。代孕妈妈所得的报酬与其所冒的风险极其不相称。对于代孕机构而言,孩子是商品,代孕妈妈是工具。
(注:图片来着相关纪录片,请移步微博观看 Bio Texcom为乌克兰代孕机构)
去年,由于疫情导致边境封锁,46名代孕婴儿滞留乌克兰酒店,光看照片就让人揪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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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看了以上这些,代孕为什么不能合法化大家自然而然就能得出答案。
代孕,将人作为一种高级定制的商品,按需生产,生男生女生双胞胎都是订单的组成部分,出生有缺陷的婴儿如同有缺陷的商品一样被放弃。看似对生命的渴求,对延续血脉的渴望却转变成冷血的对生命的漠视。
被弃养的婴儿怎么办?他们是人类,是活生生的人。他们有对家庭,对感情的需求。乌克兰代孕合法化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被弃养的婴儿,国家必须承担起责任。
在人类自己制定的成文的法律之上,还存在着适用于全人类的更加伟大的自然法则,人的尊严不能被践踏,生命不能被出卖。代孕就是对她人身体的随意侵占,是一场富人对穷人的掠夺。
尤其是在自身有生育能力,而因为各种名利选择代孕的,是赤裸裸的为富不仁,不配为人父母。孩子生出再弃养的,漠视生命,践踏了人类最高的自然法则。不管当前的法律是否能给予此类人制裁,他们也永远被钉在人类道德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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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代孕的人总是觉得代孕可以帮助无法自己生育的人圆一个父母梦。实际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已经提供了多种途径。
首先,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是合法的,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工受精。夫妻双方同意的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其次,我们国家有收养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受法律保护。
相对于某些人对生命的漠视,法律对于代孕所生的孩子还是有温度的。法律不会因为代孕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而否认或者减损代孕所生子女的人格权。代孕所生子女的人格权利受法律的保护。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受特殊保护。
中国代孕抚养权第一案就体现了这种温度,终审判决中坚决的贯彻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案情简介
陈女士因自身原因不能生育,与丈夫在代孕机构借卵、代孕,生下一对龙凤胎。孩子生下后由夫妻两人带回家抚养。在龙凤胎3岁的时候,陈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留下可观的遗产。后陈女士的公公、婆婆与陈女士为争夺龙凤胎抚养权起诉到人民法院。
公公婆婆认为,代孕违法,陈女士与龙凤胎无血缘关系,而自己作为爷爷奶奶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孩子应该由自己抚养。陈女士就是为了遗产才争夺抚养权。
陈女士则认为孩子虽不是自己亲生,但是自己从他们刚刚出生就悉心照顾,3年来已经建立起了母子女的感情,孩子还小,不能离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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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女士与龙凤胎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母子、母女关系。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说,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亲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而陈女士和龙凤胎这三种情况都不符合。
首先,无论从基因上来说,还是从分娩者为母的角度来说,她都不是亲生妈妈。
其次,也不符合我国法律上养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因为《收养法》实施以后,收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在民政机构登记。
再次,也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一方再婚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
因为陈女士与龙凤胎的关系无法从法律上做确认,在亲生父亲去世,亲生母亲不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龙凤胎由爷爷奶奶抚养。
但是,人毕竟不是物,人的感情和对亲人的依赖不是以法律的认定为转移的。龙凤胎毕竟从襁褓中就由陈女士亲自抚养,3年来已经建立起了母亲与孩子的感情,这种感情不会因法院一纸判决认定而抹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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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过于注重法律的条文性规定,而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审判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均应以未成年人利益为优先考虑,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实际上,龙凤胎与陈女士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龙凤胎视陈女士为母。对年仅三岁的幼儿来说,母亲的照顾殊为重要,陈女士抚养对龙凤胎更有利。
二审法院以此为出发点,认为陈女士与龙凤胎的关系可以适用扩大解释的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改判龙凤胎由陈女士抚养。至此,中国代孕第一案落下帷幕。
以案说法,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温度。代孕违法,但违法的是实施代孕行为的人而不是代孕所生的孩子。
法律始终站在未成年的一边,保护他们作为人的权利。也衷心希望每一个人都能尊重生命。